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孩子出生时仍在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 产妇津贴。
90天的正常产假。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逾期交货的额外15天假期。
困难的分娩。剖腹产、会阴部三度裂伤加30天;吸引、产钳分娩、臀位分娩加15天。
多胎分娩的假期,每增加一个孩子就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到2个月的,15天;怀孕不到4个月的,30天;怀孕超过4个月至不到7个月的,42天;死胎、死产和超过7个月的早产,75天。
2、生育的医疗费用。
在医疗保健中心确认生育状况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按固定金额结算。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在非指定医院的紧急治疗和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可按核定金额报销。
异地交货的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3. 分娩时的一次性营养补贴。
正常生育、七个月以上的流产:上年度市级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胎:上年度市级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 一次性津贴
在一级或二级医院分娩,每人一次性额外补贴300元。
注:生育津贴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五个月内申请。